1 2013年試辦科技校院二年制學士班聯合招收大陸地區學生簡章
本簡章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壹、報名
一、報名資格
現在戶籍地為大陸地區福建及廣東2 省居民,就讀以下所列 18所學校專科應屆畢業,且參加2013年該 2 省專升本考試取得成績,始具報考二年制學士班資格。 18 所學校為:福州大學、福建船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福建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漳州職業技術學院、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閩西職業技術學院、華南師范大學、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順德職業技術學院、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廣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及中山火炬職業
技術學院。
二、報名時間
2013 年5 月 8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下午 5 時截止。
三、報名費
今年為試辦性質,免收報名費。
四、報名手續
(一)一律至本會網站「線上報名」區進行網路報名,報名后須保留密碼,以利日后登錄本會報名系統。
(二) 申請人于網上報名后,將須繳交資料轉為pdf或 jpg格式后,再上傳至報名系統,上傳成功才算完成報名程序。
(三)2013 年 5 月 13日 24 時前,本會未收到須繳交資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報名:
1.未上網報名或報名不完全者。
2.未上傳須繳交資料或繳交資料證件不齊全者。
五、須繳交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須繳交資料:以下資料各準備1 份。
1.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格式為jpg,檔桉大小不超過5Mb。
2.在校歷年成績單:可不包含最后一學期,格式為 pdf 或 jpg,單一檔桉大小不
超過 5Mb。
3.財力證明:指由銀行于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5 月 13 日間所開立申請人本人、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 10 萬元(約等值新臺幣 45 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格式為 pdf 或jpg,單一檔桉大小不超過 5Mb,至多 5 個檔桉。
(二)注意事項:
1、各招生學校系組等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招生學校招生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2、須繳交資料請檢查無誤后轉成 pdf 或 jpg 格式,凡證件不齊全、填寫不詳盡、轉換后之 pdf或jpg格式不清晰或有違反本簡章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正,事后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或追認。
3、所繳各項證件,如發現有與報考資格不符,或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者,
2 、則撤銷錄取資格;已注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畢業后始發現者,由學校撤銷畢業資格,并追繳或注銷學歷證件。
六、填報志愿
申請人應依個人專業及意愿順序,可報名多校多志愿,但合計至多報名 10 個校系志愿,所選志愿應與申請人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 貳、審查
各招生學校系組根據申請人之在校歷年成績單及大陸地區專升本考試成績(由本會向「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索取)進行綜合審查。未參加福建及廣東 2 省 2013 年專升本考試者,不予審查。
叁、分發錄取
一、本會依據各招生學校系組審查結果及申請人于網路報名時所選填之志愿順序進行統一分發。各招生學校系組可不足額錄取。
二、申請人已選擇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本會不予分發。
三、申請人可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上午 10 時起,至本會網站查詢分發結果,獲得錄取者,取得來臺就讀資格。 肆、申請來臺入境準備事項
一、錄取生應郵寄下列證件至錄取學校,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入境:
(一)就學申請書(格式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格式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錄取生經許可來臺者,應于來臺前完成學歷(力)證件驗(認)證:
畢業證(明)書及在校修業期間完整之成績單,須向「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申請
代辦認證。
伍、抵臺入學注冊
一、錄取生須依各校規定入學時間抵臺,開學具體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依錄取學校寄
發之錄取通知書為準。
二、錄取生入學注冊時,應繳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學歷(力)證件(含原始正本、畢
業證(明)書及修業期間完整成績單的認證報告)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等文件交
學校審查,并應依各校規定繳交學雜費及有關費用。
陸、學習年限
二年制學士學位之修業年限以2年為原則。
柒、學位
錄取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就讀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證書。
捌、其他
一、 錄取生來臺就學期間應遵守臺灣有關法規。
二、 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學校應予退學。
三、 在臺就學期間,有休學、退學或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于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考量。但應屆畢業學生應于畢業后1 個月內離境。
四、 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3 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五、 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間取得臺灣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高職院校或機構專科畢業證書之申請人,如通過報考學校所設招生條件及歷年成績審查,可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獲發相當學歷證明。
六、 申請人對招生事宜或成績有疑義,最遲應于錄取結果公告后 1 週內向本會提出申訴或成績複查,本會應于 1 個月內正式答覆。
七、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臺灣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申請人于報名系統所填錄之資料,僅作為本會招生及相關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請人
個人、受理申請學校、入出國及"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託之學歷查證單位、報考測驗或檢定之單位使用外,其馀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九、 本簡章若有所修訂時,概以本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