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有不少人了解到在臺灣買房后可以拿到每年自由出入停留4年的入臺證,并且可以辦理臺灣通行證直飛簽注,嗯 確實是蠻心動方便的感覺。于是乎,有部分客戶就用買衣服、買菜的思維,只看價格!大陸人臺灣買房的服務機構,誰的服務費便宜,就找誰服務!暫且不說這種缺乏經驗的機構能否幫您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即使房屋過戶成功,大陸的屋主要每年成功拿到不動產入臺證還需要后面一套完善的服務流程,否則落的個房子買了,入臺證確沒法使用。不動產入臺證的服務,不是只有購買不動產而已,后續還有每年不動產產入臺證申請,以及每次入境離境的換簽申請,而且還要每半年接受檢查有無營業出租情形、每年不動產稅務代理及水電更名置換繳費。
商務人士需要的是,便捷一條龍的服務,快速解決問題的服務,不傷腦筋的服務。m.251994.com 網站成立8年,不但擁有服務的臺灣各種入臺證辦理經驗,更加是大陸人臺灣買房服務的領先品牌,不論是新房還是臺灣二手房,我們都有不少成功案例!選擇我們,選擇靠譜的的服務機構,確保您臺灣取得不動產一路暢通。
在臺灣專門從事大陸人士置產的代書事務所不多,且有不動產入臺證經驗的事務所,更是依稀可數,不動產入臺證就連一般旅行社都不會辦理,更何況沒有經驗的代書,如果各位內地的朋友找的臺灣代書,沒有10件以上的大陸在臺置產成功經驗及相關的服務說明。
甚至拿不出來任何實際成功案例,無法回答您所有購置臺灣不動產相關的「不動產程序及調查方式、移轉后每半年檢查、入臺證出入境及換證換簽」等等問題,我們誠心的建議,千萬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買了一肚子氣,以為撿到便宜,真的便宜沒好貨,甚至惹了一身腥,留下不良的申請紀錄,后續即使再強的代書接手,也會變得很困難,甚至需要更高的代辦費用,這樣子真的有比較省嗎?
臺灣買房后不動產入臺證和其他入臺證便捷性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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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入臺證 |
商務入臺證 |
醫美入臺證 |
自由行簽 |
探親簽 |
資格 |
在臺灣有房產,不論價格高低 |
需要單位年度營業額新臺幣5000萬以上的企業邀請 |
需要臺灣醫院邀請申請 |
開放城市和戶籍\ 社保限制 |
臺灣三等親 |
在臺限制 |
無任何限制 |
詳細的商務活動行程和計劃書 |
必須到臺灣當地醫院體檢 |
只能觀光旅游 |
觀光和探親 |
停留時間 |
1年4個月,不限次數 |
依活動計劃,最多不能超過3個月 |
最多15天 |
最多16天 |
3個月 |
簽證種類 |
1年多次加簽 |
單次或者多次 |
單次簽 |
單次簽 |
單次簽 |
申請方式 |
1次用1年申請 |
單次或者1年多次申請 |
每次重新申請 |
每次重新申請 |
每次重新申請 |
其他 |
入臺證停留時間過后,都可搭配其他合法方式入臺,例如不動產入臺4個月+商務入臺3個月=7個月。 |
大陸人士臺灣置產的產權及注意事項說明
一、 依據臺灣法令規定,大陸人民在臺置產不可以出租及營業,只可以自住。
二、 取得不動產入臺證是要現場申請,必須離境,要委任臺灣代理人申請,一年內可在臺累計停留4個月,不限次數入境;另外,有效期限內入臺證紙本不可遺失,遺失補發很麻煩,一年換發一次,換發時,必須離境。
三、 另外,大陸人士持有的往來臺灣通行證(大通證)要改申請Q簽,只要拿臺灣不動產權狀及不動產入臺證,要去當地公安換發,之后持臺灣通行證Q簽及不動產入臺證,就可以自由出入臺灣,入境后,如果有回程機票,可以先去各地臺灣"移民署"工作站,持3個月內有效證明產權文件(林代書會提供)及原本不動產入臺證,換發新入臺證(會扣除在臺天數),然后時間到就直接離境。
四、 各位客戶,有任何問題,隨時微信或打電話給我們在臺灣的服務人員,因為就連臺灣公務員不見得人人有房,會因為不懂地政產權知識,千萬不要跟"移民署"官員發生沖突,不動產入臺證進出很方便,因為在臺擁有不動產的內地朋友,畢竟是少數中的少數VIP級的客戶,所以有些數據及申請換發程序會有點繁瑣,但是第一年林代書是免費服務,隨時來電,林代書隨時解決各位困擾,各位朋友出入幾次之后就會熟悉。
五、 依據臺灣法令規定,任何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依法繳納『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大樓管理費』,上述稅費一定要按時繳納,否則及小區可依據法律向法院申請拍賣房屋抵償,尤其稅金只要催繳二次就聲請拍賣,一旦被拍賣,入臺證即刻取消。
六、
依據臺灣法令,不動產所有權人應遵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筑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等法令規定,須合法行使不動產權利及負擔納稅管理等義務。

大陸人在臺灣可以買房法律依據
臺灣為落實經發會之共識意見,順應全球化潮流并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臺灣地區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活絡不動產交易市場,于91年4月24日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69條,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后,得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內政部于91年8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管理之依據;采許可制,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安全局”、“國防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審核同意許可后,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