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是否造成陸資來臺炒作房地產?有何因應措施?
一、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炒作不動產,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簡稱許可辦法)第3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申請取得不動產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應不予許可,并訂有大陸人民僅能取得一戶自用之住宅不動產、取得后3年內不得移轉等限制,且自103年1月1日起,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訂有總量管制措施,大陸地區人民每年許可取得不動產上限為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等相關事前事后嚴格之管理機制;至于陸資企業申請取得不動產,須先經經濟部許可來臺投資,且限于業務需要之處所(許可辦法第7條)或從事有助于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許可辦法第9條),始得申請許可取得不動產,于許可取得不動產后亦有定期稽查使用情形之管理機制。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并未將不動產業別列為開放項目,本部亦未放寬既有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之事前事后相關管控機制,仍須依現行規定辦理。本部未來仍將秉持適度開放與有效管理之原則,隨時檢視并強化現行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相關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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