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4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提出來臺自由行申請,依新修正之送件須知辦理(以申請日為準,故不包括于3月31日前提出申請,而已取得4月1日后配額之申請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已投保旅游相關保險部分:
1.修正保險內容應包含旅游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后費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核準來臺停留期間。
2.保單內容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上述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