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移民署"強調,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之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針對合法停留超過180日之非臺灣戶籍人士,前于本(2020)年7月17日及8月14日已2度宣布自動延長30日停留期限之措施,本次為第3次。
Q1:請問我可不可以適用"移民署"2020年(下同)9月14日宣布關于境外人第3次自動延期措施?
A1: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境外人,其在簽證臺停留期限已經被第3次自動延長30日。
(惟仍得視個案審酌,未獲延期者,將另行通知當事人)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境外人,入臺證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于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境外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境外人,并無適用,請盡速離境。
Q3:我之前因為有符合特殊因素,所以在停留天數屆滿180日前,到臺灣"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專案延期停留,這樣我可以適用"移民署"的自動延期措施嗎?
A3:如您曾于停留天數屆滿180日前,因符合特殊因素而至本署服務站申請專案延期停留,仍可適用本署自動延期措施。
Q4: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么證明我的臺灣簽證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4: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5: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于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5: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入臺證后,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后仍于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
舉例一:(適用自動延期)
A境外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于3月17日入境,原應于4月16日出境,經外事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于7月17日及8月14日兩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6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40日(30日+150日+6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3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境外人經第3次自動延長30日后,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1月12日再延至12月12日。
舉例二:(適用自動延期)
B境外人以停留期限90日之免簽證于3月17日入境,原應于6月15日出境,經外事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于7月17日及8月14日兩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6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40日(90日+90日+6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3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B境外人經第3次自動延長30日后,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1月12日再延至12月12日。
舉例三:(適用自動延期)
C境外人以停留期限14日之免簽證于3月7日入境,原應于3月21日出境,經外事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后,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為8月18日),如當事人于8月10日向外事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并獲發停留期間180日之簽證,合法停留末日改為9月3日。后經本署于8月14日自動延長30日,合法停留末日再延至10月3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故C境外人適用本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其最終合法停留末日為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