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及適用對象:
(一)法令依據:
1、香港澳門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之二。
2、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以下簡稱外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二) 適用對象: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
二、申請程序及處所: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申請。(但香港澳門學生須入境后再申請居留)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在臺灣地區者:徑向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四) 依外才專法準用同法第八條申請就業金卡者,應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專業人才申請平臺)申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仍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三、應備文件:
(一)中華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一份,并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一張(同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護照)正本、復印件<正本驗畢歸還>。
(三)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一份、保證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加附2保證人在職證明。(但 HF168、 HF192、HF193、HF198 免附之)
(四)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但未滿二十歲或 HF192、HF193、HF198 者免附。(二十歲以申請居留日為基準)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但 HF198 者免附;另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正本及復印件備查<正本驗畢歸還>。
(六)申請人在國外送件,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 卡)者,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前二項收費之居留證,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申請人須入境后始得另
案申請)。但依外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之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六百元(加計勞動部新臺幣五百元工作許可證照費用) 。
(七)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托書,并于代申請
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并于申
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或
HF192、HF193、 HF198,免附委托書。
(八)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者,加附入出境許可證。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列表-附件一(pdf 檔案))。
(十)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申請傳教弘法或
研修宗教教義之居留申請案,需另附文件(各二份):
1.活動計劃書(注明宗教活動主題、活動目標、活動項目、活動期間及地點、邀請來臺參與之理由、經費來源及概算、活動構想或源起等,并注明邀請單位名稱、負責人(簽章)、地址、電話及日期,如有協辦或其他參與之單位亦請并附)。(詳列表-附件二(pdf檔案))。
2.邀請函復印件或研修宗教教義課程表及學員名冊。
3.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復印件。但宗教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復印件,并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4.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5.其他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一)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十二) 香港澳門居民以創新創業事由之居留申請案。(所需文件詳列表-如附件三、四(pdf 檔案))
(十三)依外才專法申請居留之年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申請人子女應檢附巴氏量表或相關證明。
四、注意事項:
(一)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制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托辦理居留證延期者,委托書免驗證),并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另預防接種證明如為外文者,請至臺灣衛生所轉譯登錄。但依外才專法準用同法第八條申請就業金卡者免附。
(二)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關系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 HF143、HF144、HF145、HF146、HF147、HF148、HF149、HF150、HF153、HF168、HF171、HF172、HF181、HF187、HF188、HF190、HF191、HF192、HF193、HF198、HF199 不能申請定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準來臺就學者畢業后(HF168),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HF171)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于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HF168),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因工作申請延長居留效期者,不得逾申請人聘雇效期,亦不得逾二年;另學生畢業延期居留,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應于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文件:1.延期申請書、2.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外才專法第二十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但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不得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七)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未滿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二5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三年。
(八)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于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于前項規定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九)港澳居民以依親事由或申請人其隨同申請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親屬關系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十)依香港澳門關系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該類人員其已繳清罰款后,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港澳居民如未能于效期屆滿前延期且逾期三十日以上,應于繳納罰款后并申請出境證出境。
(十一)香港澳門居民依外才專法第二十條之準用同法第第八條以網絡申請平臺申請就業金卡者,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送件須知」。(所需文件詳列表-如附件五(pdf 檔案))五、審查所需時間:五個工作天(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及警察紀錄核轉時間)。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信息: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信息請瀏覽本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