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利益),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審查會通過后,印定居證,發函通知申請人持長期居留證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至原申請之服務站換領定居證,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及領取身分證,并向原大陸居住地申請戶籍喪失,作成公證書后經海基會驗證,再送交本署。
二、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請參閱申請須知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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