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公證書必須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答: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制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托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當事人提出在大陸制作之文書,為辨明其真偽,依據我方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先經海基會驗證后,再據以辦理相關事宜者(例如:婚姻登記、死亡除戶、扶養大陸親屬、繼承、請領各項給付等),則該等大陸文書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須先在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完成驗證后有公證書何效力?
答: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大陸制作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后,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于職權審核,如有疑義,并得請本會再予查明。故申請人尚不得憑本會完成驗證之公證書,即要求主管機關為特定之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