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離婚可分以下三種情形:
(一) 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后,再送我法院裁定??認可,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后,則屬民法上之判決離婚,其離婚日期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時,發生離婚之效力。
(二) 經大陸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申請離婚登記,并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及當事人或由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離婚日期。
(三) 在大陸協議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之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后,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件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